各部(所):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对于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各登记所在办理相关注销登记时要严格按上述规定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