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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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不动产登标202112

 

  

各部(所)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对于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各登记所在办理相关注销登记时要严格按上述规定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