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变更委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征土地增值税范围的函》(深税函〔2021〕67号,附件1,下称深税函〔2021〕67号《函》),现将企业之间转让存量非住宅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变更后的委托代征范围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企业纳税人之间直接转让存量非住宅(不含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但不包括采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进行扣除的情形。
二、受理。企业纳税人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提交购房发票(复印件,核原件)和《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格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提交《企业间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计征申明》(附件3)和《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格真实性承诺书》。采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进行扣除的,告知纳税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审核。审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深税函〔2021〕67号《函》和系统的要求采集纳税申报信息,业务办结后,交易申报材料和计征申明要按规定移交归档。
四、各登记所要将深税函〔2021〕67号《函》张贴在业务受理大厅的显眼位置,并做好咨询、答疑和解释工作。
五、信息管理部要做好与税务部门的系统对接等凯发网网站的技术支持,明确数据采集要求。
六、政策法规部要做好权责清单、办文指南相关内容的更新。
七、质量督查部要做好专项抽检,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整改。
八、综合部要加强相关宣传,要组织做好咨询、信访等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变更委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征土地增值税范围的函》(深税函〔2021〕 67号)
2.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格真实性承诺书
3.企业间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计征申明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