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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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不动产登标20218

 

 

各部(所)

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函〔2021〕242号,下称《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相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关于监护关系证明

中心现行关于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修订为: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材料。

二、关于抵押权登记

(一)《通知》第五项的修订事项,按中心现行规定执行

(二)《操作手册(2017版)》第六章第一节、第二节第1.1.2条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第2项修订为: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第3项修订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三、关于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登记按中心现行规定执行。

四、《通知》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通知》的相应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函〔2021〕242号)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7月7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函〔2021〕24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