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转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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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不动产登标〔2021〕5号
各部(所):
现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1〕2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单独成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整宗登记,不得分割登记,但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营利法人的养老服务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可以整体抵押,办理时应当审查抵押合同是否已约定“实现抵押权时需整体处置标的,原土地和设施用途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对养老服务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不动产抵押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1〕2号)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6月11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1〕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