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印发《居住权登记操作指引(试行)》和《关于抵押权登记和不动产转移登记等登记事项的补充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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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不动产登标20213

 

 

各部(所):

《居住权登记操作指引(试行)》(附件1)和《关于抵押权登记和不动产转移登记等登记事项的补充规范(试行)》(附件2,下称《补充规范》)已经中心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2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关于居住权登记

(一)当事人申请居住权登记的,各登记所要依法受理,并依据《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办理。

(二)居住权登记按“二审制”办理。

(三)居住权登记按“受理地”模式实施全城通办。

(四)居住权登记的承诺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二、关于抵押权登记和不动产转移登记等登记事项

在办理抵押权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变更登记、不动产注销登记等业务时,各环节要按照《补充规范》的要求补充审查相关内容,与《标准化操作手册》及中心已经下发的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规范》为准。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登记所要按照本通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下称《抵押权登记工作通知》)要求开展登记工作。

(二)信息管理部要对本通知及《抵押权登记工作通知》涉及事宜尽快提供凯发网网站的技术支持,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

(二)档案管理部要会同信息管理部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档案查询,及时公示居住权登记等事项。

(三)政策法规部要在省自然资源厅明确居住权登记事项后,及时更新权责清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权责清单各事项所涉内容进行更新;要及时跟进国家层面出台的规定,收集研究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继续完善调整本通知内容。

(四)质量督查部要组织做好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整改。

(五)人事部要根据业务的需要,组织做好培训工作。

(六)综合部要组织做好宣传、咨询、信访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2.关于抵押权登记和不动产转移登记等登记事项的补充规范(试行) 

     3.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4月12日

附件1:居住权登记操作指引(试行).docx
附件2:关于抵押权登记和不动产转移登记等登记事项的补充规范(试行).docx
附件3: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