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一览表

【来源: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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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登记费

 

序号

登记类别

收费标准及依据

减免情形及依据

1

 

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住宅类:80元/件
其他:550元/件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标准中包含1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工本费10元;《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收取工本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免收,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减半收取。(财税〔2014〕77号)

3.保障性住房免收。(深财资函〔2017〕2989号)

4.土地登记免收。(深财资〔2014〕28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5.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收。(财税〔2019〕45号)

6.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收。(财税〔2019〕45号)

7.夫妻之间转移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只收取工本费10元/本。(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8.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项目免收。(深建质安〔2020105号

2

异议登记

住宅类:40元/件
其他:275元/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3

变更登记

不收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4

更正登记

5

预告登记

6

查封登记

7

注销登记

8

证书补发、换发

每本收取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说明:

1.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为一件;抵押登记中: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按多件收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 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住宅类收取。(财税〔2019〕45号)

3. 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的登记,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4.一件申请中,有住宅类房屋的,按住宅类标准收取。

5.本表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收取标准适用所有权利类型。

6.登记费收取如有最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交易代征税费

(一)税款

 

序号

税种

   

收取对象

税率

征收依据

1

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或差额

转让方

5

财税〔201636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

转让方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3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

转让方

3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4

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

转让方

2

深地税告20116

5

印花税

登记价格或计税价格

转让方

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受让方

0.05

6

个人所得税

核实:计税价格-房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

转让方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深地税发2011159号

核定:计税价格

1%、1.5%或3

7

  

登记价格或计税价格

受让方

1%、1.5%或3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23号

8

土地增值税

计税价格

转让方

5%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9

《不动产权证书》贴花

受让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注:企业所得税等未代征税种由纳税人自行到税务部门缴纳。

 

说明:

1.计税价格确定方式

1我市对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实行计税参考价格的征收方式。

2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纳税人申报的不含税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不含税的计税参考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3不含税成交价格是指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

4同一套房买卖双方均采用同一计税价格。

2.增值税(登记中心仅代征存量房交易产生的增值税,其他由纳税人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征收手续)

12020年7月15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

2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4个人将购买的非住宅类房产对外销售的,或法人团体、企事业单位转让房产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增值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1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调整的函》(深地税函〔2010〕344号),对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政策作以下变动:

①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深圳的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整为7%。

2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深地税告〔2011〕6号),从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3根据《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4.印花税

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2二级转移登记只收取买方0.05%的印花税。

3根据《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印花税。

5.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实征收方式的,有房产原值凭证,又有费用凭证的,由纳税人先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实手续。其它均由登记中心直接代征。)

1核定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

*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为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为1.5%,拍卖房为3%。

2核实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地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3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文,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6.契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经济适用房的契税征收,按照深地税函〔2012〕191号文执行。

3其他情况适用税率为3%。

7.土地增值税 

1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以下情形由登记中心代征:

①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的“核定征收方式”;

②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只扣除房产原值的“核实征收方式”;

③企业之间直接转让存量非住宅类房产按原购买价扣除的(扣除项目详见本说明第4项)。

上述以外的其他情形,纳税人需在登记中心提交产权登记申请并缴纳其他税费后,再自行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土地增值税,缴纳后持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的后续事宜。

3核定征收方式: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

4企业之间转让存量非住宅类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①纳税人提供购房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扣除项目包括: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可按年加计扣除5%)、转让环节缴纳的税费(含原购房契税,不含增值税);

    ②纳税人无法提供购房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扣除项目包括:不动产证登记价格或在国土产权管理部门查询的原购买价格(可按年加计扣除5%)、转让环节缴纳的税费(含原购房契税,不含增值税)。

8.其他说明

上述“普通住房”的执行标准具体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总价低于750(含本数)万元。

9.各项税款计征如有最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国有土地收益金

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88号令),国有土地收益金由登记中心代征,向权利人按房改购买价1%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