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我中心对下列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已经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18号新浩e都b座3楼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我中心将核准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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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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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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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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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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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面积(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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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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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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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广场b栋办公b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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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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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9-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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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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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