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中心对下列申请人申请的撤销核准登记,已经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撤销核准登记。
序号
申请人
房地产名称
权利人
证号
备注
01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荔香路饮服宿舍1栋204
温坚生、姚碧莲
深房地字第3000088296号
公告单位: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